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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 5
五、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5
五、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