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6: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 2
二、監聽勤務:
 (一) 監聽室設於戒門之第二道電動門旁,其內設有收容人接見窗口七個
      、插卡式公用電話七具、數位錄音設備一套、遠距接見設備一套,
      凡收容人接見談話內容均應全程錄音,並詳實記載於接見表內,錄
      音帶保存 3  個月,非經所長核准,嚴禁非業務管理人員借調,司
      法單位如因案件偵查需要調借錄音帶,須經首長核准後函送。
 (二) 監聽管理員接班時,應檢查接見窗口安全玻璃及各項設施與設備是
      否正常,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監聽
      」 (第 104  頁至 105  頁) ,一般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 30 分鐘
      、電話接見時間每次限定在 6  分鐘以內。
 (三) 監聽人員於接見中應掌握重點全程監聽,如發現其談話內容涉及職
      員風紀問題,或違紀犯法事證 (如脫逃計劃、自殺、暴行、風紀問
      題等) ,應立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四) 對於暴戾、頑劣、幫派首惡、違規、不服管教之收容人,需列冊加
      強監聽;重病或情緒不穩之收容人接見時,應注意其病情及情緒變
      化,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五) 監聽人員應與場舍管理員密切聯繫,對於可疑事項及問題人物,應
      互相通報,雙向掌握;接見談話中如發現遭家庭變故、欺弱凌新、
      違規情事,應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之戒護主管,並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
 (六) 各單位之雜役應列為重點掌控對象,接見家屬、朋友之談話內容需
      注意監聽。
 (七) 收容人實施電話接見,為配合監聽室候見區之空間,應分批提帶,
      每梯次以 15 人為限,收容人到達候見區,監聽主管應告知相關注
      意事項及秩序之要求,撥打電話時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或任意撥打
      其他電話號碼,如有違反電話接見規定,應即中斷其電話接見,回
      報戒護科長處理;接見完畢收容人應提帶返回中央台清點人數並檢
      身,始可返回各工場。
 (八) 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監聽主管應事先與家屬就近接見之矯正機關
      連線,接見時全程在旁戒護,並實施錄影、錄音。法院或檢察機關
      進行遠距訊問時,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同意,不得錄影、錄音。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2
二、監聽勤務:
 (一) 監聽室設於戒門之第二道電動門旁,其內設有收容人接見窗口七個
      、插卡式公用電話七具、數位錄音設備一套、遠距接見設備一套,
      凡收容人接見談話內容均應全程錄音,並詳實記載於接見表內,錄
      音帶保存 3  個月,非經所長核准,嚴禁非業務管理人員借調,司
      法單位如因案件偵查需要調借錄音帶,須經首長核准後函送。
 (二) 監聽管理員接班時,應檢查接見窗口安全玻璃及各項設施與設備是
      否正常,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監聽
      」 (第 104  頁至 105  頁) ,一般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 30 分鐘
      、電話接見時間每次限定在 6  分鐘以內。
 (三) 監聽人員於接見中應掌握重點全程監聽,如發現其談話內容涉及職
      員風紀問題,或違紀犯法事證 (如脫逃計劃、自殺、暴行、風紀問
      題等) ,應立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四) 對於暴戾、頑劣、幫派首惡、違規、不服管教之收容人,需列冊加
      強監聽;重病或情緒不穩之收容人接見時,應注意其病情及情緒變
      化,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五) 監聽人員應與場舍管理員密切聯繫,對於可疑事項及問題人物,應
      互相通報,雙向掌握;接見談話中如發現遭家庭變故、欺弱凌新、
      違規情事,應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之戒護主管,並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
 (六) 各單位之雜役應列為重點掌控對象,接見家屬、朋友之談話內容需
      注意監聽。
 (七) 收容人實施電話接見,為配合監聽室候見區之空間,應分批提帶,
      每梯次以 15 人為限,收容人到達候見區,監聽主管應告知相關注
      意事項及秩序之要求,撥打電話時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或任意撥打
      其他電話號碼,如有違反電話接見規定,應即中斷其電話接見,回
      報戒護科長處理;接見完畢收容人應提帶返回中央台清點人數並檢
      身,始可返回各工場。
 (八) 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監聽主管應事先與家屬就近接見之矯正機關
      連線,接見時全程在旁戒護,並實施錄影、錄音。法院或檢察機關
      進行遠距訊問時,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同意,不得錄影、錄音。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2
貳、監聽勤務:
一、監聽室設於戒門之第二道電動門旁,其內設有收容人接見窗口七個、
    插卡式公用電話七具、數位錄音設備一套、遠距接見設備一套,凡收
    容人接見談話內容均應全程錄音,並詳實記載於接見表內,錄音帶保
    存三個月,非經所長核准,嚴禁非業務管理人員借調,司法單位如因
    案件偵查需要調借錄音帶,須經首長核准後函送。
二、監聽管理員接班時,應檢查接見窗口安全玻璃及各項設施與設備是否
    正常,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監聽」 (
    第一○四頁至一○五頁) ,一般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卅分鐘、電話接
    見時間每次限定在六分鐘以內。
三、監聽人員於接見中應掌握重點全程監聽,如發現其談話內容涉及職員
    風紀問題,或違紀犯法事證 (如脫逃計劃、自殺、暴行、風紀問題等
    ) ,應立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四、對於暴戾、頑劣、幫派首惡、違規、不服管教之收容人,需列冊加強
    監聽;重病或情緒不穩之收容人接見時,應注意其病情及情緒變化,
    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五、監聽人員應與場舍管理員密切聯繫,對於可疑事項及問題人物,應互
    相通報,雙向掌握;接見談話中如發現遭家庭變故、欺弱凌新、違規
    情事,應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之戒護主管,並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六、各單位之雜役應列為重點掌控對象,接見家屬、朋友之談話內容需注
    意監聽。
七、收容人實施電話接見,為配合監聽室候見區之空間,應分批提帶,每
    梯次以十五人為限,收容人到達候見區,監聽主管應告知相關注意事
    項及秩序之要求,撥打電話時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或任意撥打其他電
    話號碼,如有違反電話接見規定,應即中斷其電話接見,回報戒護科
    長處理;接見完畢收容人應提帶返回中央台清點人數並檢身,始可返
    回各工場。
八、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監聽主管應事先與家屬就近接見之矯正機關連
    線,接見時全程在旁戒護,並實施錄影、錄音。法院或檢察機關進行
    遠距訊問時,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同意,不得錄影、錄音。
九、遇 SARS 防疫期間,為防範疫情入侵,共同防疫極為重要,是以應要
    求收容人並請家屬配載口罩,飲食、物品暫停寄入,接見室、監聽室
    內及話筒使用後應即以稀釋之漂白水消毒,避免病菌附著。
十、接見、監聽勤務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
    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