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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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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聽勤務:
 (一) 監聽室設於戒門之第二道電動門旁,其內設有收容人接見窗口七個
      、插卡式公用電話七具、數位錄音設備一套、遠距接見設備一套,
      凡收容人接見談話內容均應全程錄音,並詳實記載於接見表內,錄
      音帶保存 3  個月,非經所長核准,嚴禁非業務管理人員借調,司
      法單位如因案件偵查需要調借錄音帶,須經首長核准後函送。
 (二) 監聽管理員接班時,應檢查接見窗口安全玻璃及各項設施與設備是
      否正常,接見監聽勤務注意事項,請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監聽
      」 (第 104  頁至 105  頁) ,一般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 30 分鐘
      、電話接見時間每次限定在 6  分鐘以內。
 (三) 監聽人員於接見中應掌握重點全程監聽,如發現其談話內容涉及職
      員風紀問題,或違紀犯法事證 (如脫逃計劃、自殺、暴行、風紀問
      題等) ,應立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四) 對於暴戾、頑劣、幫派首惡、違規、不服管教之收容人,需列冊加
      強監聽;重病或情緒不穩之收容人接見時,應注意其病情及情緒變
      化,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五) 監聽人員應與場舍管理員密切聯繫,對於可疑事項及問題人物,應
      互相通報,雙向掌握;接見談話中如發現遭家庭變故、欺弱凌新、
      違規情事,應立即通報所屬單位之戒護主管,並報告戒護科長處理
      。
 (六) 各單位之雜役應列為重點掌控對象,接見家屬、朋友之談話內容需
      注意監聽。
 (七) 收容人實施電話接見,為配合監聽室候見區之空間,應分批提帶,
      每梯次以 15 人為限,收容人到達候見區,監聽主管應告知相關注
      意事項及秩序之要求,撥打電話時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或任意撥打
      其他電話號碼,如有違反電話接見規定,應即中斷其電話接見,回
      報戒護科長處理;接見完畢收容人應提帶返回中央台清點人數並檢
      身,始可返回各工場。
 (八) 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監聽主管應事先與家屬就近接見之矯正機關
      連線,接見時全程在旁戒護,並實施錄影、錄音。法院或檢察機關
      進行遠距訊問時,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同意,不得錄影、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