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炊場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通 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定 、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擔任炊煮 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 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炊場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人個人衛生 ,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染病人犯, 亦應立即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