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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炊場勤務注意事項 3
三、炊場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通
    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定
    、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擔任炊煮
    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
    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炊場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人個人衛生
    ,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染病人犯,
    亦應立即撤換。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3
三、炊場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通
    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定
    、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擔任炊煮
    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
    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炊場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人個人衛生
    ,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染病人犯,
    亦應立即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