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舍房溫度未達攝氏 28 度以上,不可開啟電扇(抽風扇),由中央台 主任控管,平日收封前十分鐘及夏令期間於舍房用餐時准予飯前十分 鐘至飯後三十分鐘,開啟舍房電扇(抽風扇),以調節舍房內溫度, 餘電扇(抽風扇)之使用依據本所訂定之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