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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合作社勤務注意事項 3
三、合作社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
    通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
    定、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3
三、合作社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
    通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
    定、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