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合作社勤務注意事項 3
三、合作社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 通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 定、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3
三、合作社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 通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 定、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