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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大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6
六、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
    ,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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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
    ,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