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 (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 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