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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行政大樓服務台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6
六、上級長官或來賓要求會見所長應先查明身分,來意加以登記並通報獲
    准引導至所長室。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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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級長官或來賓要求會見所長應先查明身分,來意加以登記並通報獲
    准引導至所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