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23: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因應節約能源注意事項 8
八、本所電費以往均由業務費支付,爾後改由業務費、囚人用費,作業廠 商按比例分攤支付。
民國 91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8
八、本所電費以往均由業務費支付,爾後改由業務費、囚人用費,作業廠 商按比例分攤支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