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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新法) 6
六、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恢復記分時其操行、教化分數依原得
    分數核低一.五分: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一.○分:違規未受停止
    記分處分者核低○.八分,但已符合縮刑者,其教化、操行分數各核
    低至二.九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6
六、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恢復記分時其操行、教化分數依原得
    分數核低一.五分: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一.○分:違規未受停止
    記分處分者核低○.八分,但已符合縮刑者,其教化、操行分數各核
    低至二.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