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恢復記分時其操行、教化分數依原得 分數核低一.五分: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一.○分:違規未受停止 記分處分者核低○.八分,但已符合縮刑者,其教化、操行分數各核 低至二.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