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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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新法) 5
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5
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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