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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獎賞要點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參加全國藝文、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1 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9 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4)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 0.5  分。)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2)第二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3)第三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限經行政院文化部立案之新聞媒
        體而且字數達 500  字以上),經刊載者:
     (1)一年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發獎狀乙
          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 分。
     (2)開懷篇、笑話、益智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報請
          頒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4.經獎勵後,發現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參加全所舉辦文康活動獎勵:
      個人組:
      1.第一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第二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第三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團體組:
      1.第一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6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6  名為限)
      2.第二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5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5  名為限)
      3.第三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4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4  名為限)
(三)參加全所舉辦之閱讀好書計畫獎勵:
      1.閱讀心得寫作: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2.閱讀心得發表: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0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8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四)第 4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五)第 5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六)優選若干名,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四)參加全所舉辦之技能訓練班、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技能訓練班:
      1.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訓時結訓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獎勵之
      ;結訓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1.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2.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3.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3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束(業)時結業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
      獎勵之;結業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
      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五)其他獎勵:
      除(一)至(四)項之列舉勵事項外,其他於教化、管教、作業
      方面具有優良事蹟,著有勞績,足為受刑人之表率者,得酌加成績
      分數(小計)0.5 分以下,以資獎勵。
(六)本獎賞要點成績分數增給之獎勵並應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參加全國藝文、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1 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9 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4)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 0.5  分。)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2)第二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3)第三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限經行政院文化部立案之新聞媒
        體而且字數達 500  字以上),經刊載者:
     (1)一年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發獎狀乙
          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 分。
     (2)開懷篇、笑話、益智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報請
          頒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4.經獎勵後,發現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參加全所舉辦文康活動獎勵:
      個人組:
      1.第一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第二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第三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團體組:
      1.第一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6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6  名為限)
      2.第二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5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5  名為限)
      3.第三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4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4  名為限)
(三)參加全所舉辦之閱讀好書計畫獎勵:
      1.閱讀心得寫作: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2.閱讀心得發表: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0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8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四)第 4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五)第 5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六)優選若干名,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四)參加全所舉辦之技能訓練班、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技能訓練班:
      1.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訓時結訓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獎勵之
      ;結訓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1.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2.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3.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3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束(業)時結業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
      獎勵之;結業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
      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五)其他獎勵:
      除(一)至(四)項之列舉勵事項外,其他於教化、管教、作業
      方面具有優良事蹟,著有勞績,足為受刑人之表率者,得酌加成績
      分數(小計)0.5 分以下,以資獎勵。
(六)本獎賞要點成績分數增給之獎勵並應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規定。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5  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4  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
     (4)第三名以後及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教化分數 0.4  分。
     (2)第二名者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
     (3)第三名者酌加教化分數 0.2  分。
      3.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限經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報社或
        雜誌社),經刊載者:
     (1)一年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獎獎狀乙
          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2)開懷篇、笑話、益智及投稿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
          ,報請發給獎狀乙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4.經獎勵後,發覺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文康活動獎勵:
      個人組:
      1.第一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
      2.第二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2  分。
      3.第三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1  分。
      團體組:
      1.第一名單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6  名為限)
      2.第二名單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教化分數 0.2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5  名為限)
      3.第三名單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教化分數 0.1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4  名為限)
(三)參加本所舉辦之技能訓練班、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技能訓練班:
      1.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
      2.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2  分。
      3.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1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訓時結訓人數 15 人(含)以上取前三名
      獎勵之;結訓人數 10 人含)以上未足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
      訓人數未足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1.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3  分。
      2.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2  分。
      3.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 0.1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束(業)時結業人數 15 人(含)以上取
      前三名獎勵之;結業人數 10 人(含)以上未足 15 人取前二名獎
      勵之;結訓人數未足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四)其他獎勵:
      1.參加讀書會或其他補習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
        月成績分數 0.2  分。
      2.對教化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教化分數。
      3.管教、作業考核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月成績分
        數 0.2  分。
      4.對所內各項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當月成績分數。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五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4)第三名以后及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2)第二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3)第三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文章、新詩等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經刊載者,一年內
        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獎獎狀乙幀或酌加
        教化分數。
      4.開懷篇、笑話、益智及投稿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
        報請發給獎狀乙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5.經獎勵後,發覺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文康活動獎勵:
      1.第一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2.第二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第三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一分。
(三)其他獎勵:
      1.參加讀書會或其他補習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
        月成績分數○.二分。
      2.對教化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教化分數。
      3.管教、作業考核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月成績分
        數○.二分。
      4.對所內各項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當月成績分數。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投稿獎勵:
      1.參加監外全國性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五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4)第三名以后及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2)第二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3)第三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文章、新詩等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經刊載者,一年內
        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獎獎狀乙幀或酌加
        教化分數。
      4.開懷篇、笑話、益智及投稿「武陵園地」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
        登十篇以上,報請發給獎狀乙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5.經獎勵後,發覺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文康活動獎勵:
      1.第一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2.第二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第三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一分。
(三)其他獎勵:
      1.參加讀書會或其他補習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
        月成績分數○.二分。
      2.對教化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教化分數。
      3.管教、作業考核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月成績分
        數○.二分。
      4.對監內各項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當月成績分數。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 投稿獎勵:
      1.參加監外全國性之徵文比賽:
      (1) 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五分。
      (2) 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3) 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4) 第三名以后及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
      2.參加地區性 (縣、市、鄉、鎮) 之徵文比賽:
      (1) 第一名者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2) 第二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3) 第三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文章、新詩等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經刊載者,一年內
        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獎獎狀乙幀或酌加
        教化分數。
      4.開懷篇、笑話、益智及投稿「武陵園地」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
        登十篇以上,報請發給獎狀乙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5.經獎勵後,發覺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 文康活動獎勵:
      1.第一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2.第二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第三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一分。
 (三) 其他獎勵:
      1.參加讀書會或其他補習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
        月成績分數○.二分。
      2.對教化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教化分數。
      3.管教、作業考核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月成績分
        數○.二分。
      4.對監內各項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當月成績分數。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
二、獎勵之項目:
 (一) 投稿獎勵:
      1.參加監外全國性之徵文比賽:
          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五分。
          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第三名以后及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
      2.參加地區性 (縣、市、鄉、鎮) 之徵文比賽:
          第一名者酌加教化分數○.四分。
          第二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第三名者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文章、新詩等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經刊載者,一年
          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獎獎狀乙幀或
          酌加教化分數。
      4.開懷篇、笑話、益智及投稿【武陵園地】等類型文章,一年內
          刊登十篇以上,報請發給獎狀乙幀或酌加教化分數。
      5.經獎勵後,發覺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
          分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 文康活動獎勵:
      1.第一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三分。
      2.第二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二分。
      3.第三名有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教化分數○.一分。
 (三) 其他獎勵:
      1.參加讀書會或其他補習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
          當月成績分數○.二分。
      2.對教化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教化分數。
      3.管教、作業考核成績優良,發給獎狀乙幀者,並酌加當月成績
          分數○.二分。
      4.對監內各項活動有具體幫助者,酌加當月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