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獎賞要點 2二、獎勵之項目:
(一)參加全國藝文、投稿獎勵:
1.參加所外全國性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1 分。
(2)第二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9 分。
(3)第三名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4)入選佳作者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 0.5 分。)
2.參加地區性(縣、市、鄉、鎮)之藝文、徵文比賽:
(1)第一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2)第二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3)第三名者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投稿新生月刊或其他報章雜誌(限經行政院文化部立案之新聞媒
體而且字數達 500 字以上),經刊載者:
(1)一年內刊載六篇以上者經管教小組審核後,得報請頒發獎狀乙
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 分。
(2)開懷篇、笑話、益智等類型文章,一年內刊登十篇以上,報請
頒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4.經獎勵後,發現文章為抄襲他人著作者,除撤銷其獎勵、回復分
數外,並依違規論處。
(二)參加全所舉辦文康活動獎勵:
個人組:
1.第一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第二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第三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團體組:
1.第一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6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6 名為限)
2.第二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面,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5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5 名為限)
3.第三名之場舍發給錦旗乙幀,參與收容人並擇優酌加成績分數(
小計)0.4 分。(每單位最多獎勵人數以 4 名為限)
(三)參加全所舉辦之閱讀好書計畫獎勵:
1.閱讀心得寫作: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2.閱讀心得發表:
(一)第 1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1.0 分。
(二)第 2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8 分。
(三)第 3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7 分。
(四)第 4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五)第 5 名發給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六)優選若干名,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四)參加全所舉辦之技能訓練班、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技能訓練班:
1.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6 分。
2.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3.結訓時學科及術科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名,頒發獎
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訓時結訓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獎勵之
;結訓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短期訓練班或才藝班:
1.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一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5 分。)
2.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二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4 分。
3.班期結束(業)時學科或術科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獲全班第三
名,頒發獎狀乙幀並酌加成績分數(小計)0.3 分。
上列給獎標準於該班期結束(業)時結業人數 15 人以上取前三名
獎勵之;結業人數 10 人以上未滿 15 人取前二名獎勵之;結訓人
數未滿 10 人取前一名獎勵之。
(五)其他獎勵:
除(一)至(四)項之列舉勵事項外,其他於教化、管教、作業
方面具有優良事蹟,著有勞績,足為受刑人之表率者,得酌加成績
分數(小計)0.5 分以下,以資獎勵。
(六)本獎賞要點成績分數增給之獎勵並應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