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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