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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一個月者降低 1.0  分;違
    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一個月者降低 1.0  分;違
    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 1 個月者降低 1.0 分;
    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 1  個月者降低 1.0  分;
    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