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一個月者降低 1.0 分;違 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 1 個月者降低 1.0 分; 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