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一個月者降低 1.0 分;違
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 |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一個月者降低 1.0 分;違
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 1 個月者降低 1.0 分;
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計分兩個月者,恢復計分時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 1.5 分;停止計分 1 個月者降低 1.0 分;
違規未受停止計分者降低 0.8 分。但以上扣分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