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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6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6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6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 1 至 4 日處分者,應停止計
    分 1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 5 至 7 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
    月。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6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 1  至 4  日處分者,應停止計
    分 1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 5  至 7  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