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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6
十六、受刑人數罪併罰裁定後,其中已執畢之刑期,若達執行總刑期 1/2
      以上者,依本要點第二項列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1/3 以上~1/
      2 未滿者,起分增加 0.4  分;1/4 以上~1/3 未滿者,起分增加
      0.3 分;1/5 以上~1/4 未滿者,起分增加 0.2  分;1/6 以上~
      1/5 未滿者,起分增加 0.1  分;但增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級限分
      。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受刑人數罪併罰裁定後,其中已執畢之刑期,若達執行總刑期 1/2
      以上者,依本要點第二項列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1/3 以上~1/
      2 未滿者,起分增加 0.4  分;1/4 以上~1/3 未滿者,起分增加
      0.3 分;1/5 以上~1/4 未滿者,起分增加 0.2  分;1/6 以上~
      1/5 未滿者,起分增加 0.1  分;但增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級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