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已編級受刑人表現優異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酌加當月總分 0.1 至 0.4 分。
十二、已編級受刑人表現優異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酌加當月總分 (作業、教化、操行)0.1 至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