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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核低後若表現良好,得於次
      月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核低後若表現良好,得於次
      月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