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核低後若表現良好,得於次 月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