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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優良
        者(每 15 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 1  名,其 16 至 30 名之職
        類班取 2  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丙級 85 分(乙級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
          人增給 0.1  分。
     (2)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95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當次領取
          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數比率,不得超
          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如遇錄取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為優先錄取)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 3  名者,得公開嘉獎。受刑人總
        分得最高晉至 0.3  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 60 分以上)進步達:
     (1)10  分以上未滿 2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1  分。
     (2)20  分以上未滿 3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30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階段考試
          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  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 3  至 7  日
        或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0.2 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 0.3  分,(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 0.1  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優良
        者(每 15 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 1  名,其 16 至 30 名之職
        類班取 2  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丙級 85 分(乙級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
          人增給 0.1  分。
     (2)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95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當次領取
          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數比率,不得超
          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如遇錄取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為優先錄取)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 3  名者,得公開嘉獎。受刑人總
        分得最高晉至 0.3  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 60 分以上)進步達:
     (1)10  分以上未滿 2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1  分。
     (2)20  分以上未滿 30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
     (3)30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階段考試
          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  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 3  至 7  日
        或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0.2 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 0.3  分,(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 0.1  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優良
        者(每 15 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 1  名,其 16 至 30 名之職
        類班取 2  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依感訓處分執行
        辦法第三十九條獎賞第二項加分,受刑人加總分 0.5  分)。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1) 丙級 85 分(乙級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2  分
        ,受刑人增給 0.1  分。(2) 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
        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3  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3) 95
        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4  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當次領取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
        數比率,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
        如遇錄取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
        為優先錄取)。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 3  名者,得公開嘉獎。(依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獎賞第一項加分;受人總分得最高晉至
        0.3 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 60 分以上)進步達(1) 10
        分以上未滿 20 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2  分,受刑
        人增給 0.1  分。(2)20 分以上未滿 30 分者,當月總分感訓
        處分人增給 0.3  分,受刑人增給 0.2  分。(3)30 分以上者
        ,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4  分,受刑人增給 0.3  分。※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  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 3  至 7  日
        或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 0.2  至 0.7  分(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0
        .2  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 0.1  至 0.3  分),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 0.3  分,(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 0.1  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要點分述如下:
 (一) 獎勵:
      1.受訓期間階段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前三名,且品性優良
        者得發予獎狀、獎品各乙份。 (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獎賞第二項加分,受刑人加總分○、五分) 。
      2.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 丙級八十五分 (乙
        級八十分) 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二
        分,受刑人增給○、一分。 (2)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三分,受刑人增給○、二分。 (3
        ) 九十五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四分,受刑人增
        給○、三分。※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予
        增給分數)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三名者,得公開嘉獎。 (依感訓處
        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獎賞第一項加分;受人總分得最高晉至○
        、三分) 。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 (須連續兩個月六十分以上) 進步達 (1) 十
        分以上未滿二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二分,受刑
        人增給 0、一分。 (2) 二十分以上未滿三十分者,當月總分感
        訓處分人增給 0、三分,受刑人增給 0、二分。 (3) 三十分以
        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 0、四分,受刑人增給 0、三分
        。※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 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三至七日或違
        規論處。 (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 (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二分 (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三分, (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一分) 。
 (三) 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2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要點分述如下:
 (一) 獎勵:
      1.受訓期間階段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前三名,且品性優良
        者得發予獎狀、獎品各乙份。 (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獎賞第二項加分,受刑人加總分○、五分) 。
      2.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 丙級八十五分 (乙級八十分) 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當月總分感
          訓處分人增給○、二分,受刑人增給○、一分。
      (2)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三
          分,受刑人增給○、二分。
      (3) 九十五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四分,受刑人增
          給○、三分。
        ※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三名者,得公開嘉獎。 (依感訓處
        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獎賞第一項加分;受人總分得最高晉至○
        、三分) 。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 (須連續兩個月六十分以上) 進步達
      (1) 十分以上未滿二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二分,
          受刑人增給○、一分。
      (2) 二十分以上未滿三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三分
          ,受刑人增給○、二分。
      (3) 三十分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四分,受刑人增
          給○、三分。※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
          予增給分數) 
 (二) 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三至七日或違
        規論處。 (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 (受刑人扣
        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二分 (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或違規論處
        。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三分, (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一分) 。
 (三) 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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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獎懲種類及實施要點分述如下:
一、獎勵:
    1 、受訓期間階段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前三名,且品性優良
        者得發予獎狀、獎品各乙份。 (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獎賞第二項加分,受刑人加總分○、五分) 。
    2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丙級八十五分 (乙級八十分) 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當月總分感
          訓處分人增給○、二分,受刑人增給○、一分。
   〈2〉、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三
          分,受刑人增給○、二分。
   〈3〉、九十五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四分,受刑人增
          給○、三分。
       ※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3 、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三名者,得公開嘉獎。 (依感訓處
        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獎賞第一項加分;受人總分得最高晉至○
        、三分) 。
    4 、當月比前月總成績 (須連續兩個月六十分以上) 進步達
   〈1〉、十分以上未滿二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二分,
          受刑人增給○、一分。
   〈2〉、二十分以上未滿三十分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三分
          ,受刑人增給○、二分。
   〈3〉、三十分以上者,當月總分感訓處分人增給○、四分,受刑人增
          給○、三分。
        ※ (階段考試或結訓考試成績前三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 、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處。其
        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 、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重,
        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或以違規論處及照
        價賠償。
    3 、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三至七日或違
        規論處。 (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 、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二至○、七分。
         (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嚴重者違規論處。
    5 、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 、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數○
        、二分 (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一至○、三分) ,或違規論處
        。
    7 、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週,訓
        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 、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者,應
        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行。
    9 、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三分, (受刑人
        扣其作業分數○、一分) 。
三、退訓:
    1 、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組退
        回原單位。
    2 、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 、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無法
        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提報管
        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 、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
        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 、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達一
        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 、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
        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 、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