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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
壹、目的: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 結合諧,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