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1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合諧
    ,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
壹、目的: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
    結合諧,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