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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參訓學員選訓要點 10
拾、結訓:結訓後自各監遴選之受刑人,如符合台東監獄岩灣分監收容宣
    告刑七年以下規定且行狀優良無另案者,得依意願報部核准後續留本
    所,其餘應歸建原執行單位;另自本所遴選之收容人,結訓後重新配
    業時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作業場所。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0
拾、結訓:結訓後自各監遴選之受刑人,如符合台東監獄岩灣分監收容宣
    告刑七年以下規定且行狀優良無另案者,得依意願報部核准後續留本
    所,其餘應歸建原執行單位;另自本所遴選之收容人,結訓後重新配
    業時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