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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9
九、實習時,應嚴遵一切安全規定,以確保人員、設備、廠房之安全。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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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習時,應嚴遵一切安全規定,以確保人員、設備、廠房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