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8
八、實習時,應穿著規定之服裝,並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具,以保安全。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8
八、實習時,應穿著規定之服裝,並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具,以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