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6
六、實習時,凡未經許可,不准擅自使用與實習無關之機工具和設備,以
    免招致毀損或受傷,違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如有毀損者,依規定賠償
    。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6
六、實習時,凡未經許可,不准擅自使用與實習無關之機工具和設備,以
    免招致毀損或受傷,違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如有毀損者,依規定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