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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4
四、實習場所內應絕對服從授課指導,保持肅靜,認真實習,不得嬉戲。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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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場所內應絕對服從授課指導,保持肅靜,認真實習,不得嬉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