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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13
十三、每一單元實習完成時,應填寫實習報告,送繳授課指導批改評分。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每一單元實習完成時,應填寫實習報告,送繳授課指導批改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