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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1
一、應遵守時間到場實習,不得遲到早退。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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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遵守時間到場實習,不得遲到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