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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本署各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特訂定本處理流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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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本署各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特訂定本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