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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4
四、入所輔導少年時,不得為少年傳遞信件或口信以免觸犯刑責。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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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所輔導少年時,不得為少年傳遞信件或口信以免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