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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3
三、不得攜帶照相機、V8等攝影器材進入戒護區 (如業務需要必須經教導
    組長允許) 。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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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攜帶照相機、V8等攝影器材進入戒護區 (如業務需要必須經教導
    組長允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