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2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2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