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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4
四、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據實申請,若發現申請不實情形,除追繳外,另予
    議處。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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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據實申請,若發現申請不實情形,除追繳外,另予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