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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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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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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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