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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10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函頒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10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函頒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