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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1
一、本所交通費之核發,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由總務組主辦,人事室、會計室協辦。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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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交通費之核發,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由總務組主辦,人事室、會計室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