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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 4
四、本施行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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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施行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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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施行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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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4
四、本實施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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