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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 1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新收帶入或由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特訂立此要點,以憑辦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1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新收帶入或由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特訂立此要點,以憑辦理。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1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新收帶入或由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特訂立此要點,以憑辦理。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1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新收帶入或由家屬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特訂立此要點,以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