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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9
九、鎮靜室之收容人罹患重病,應隨時注意其病況,加派看護輪流照顧,
    並定時對收容人測量血壓、體溫、心跳等紀錄供衛生科參考。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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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鎮靜室之收容人罹患重病,應隨時注意其病況,加派看護輪流照顧,
    並定時對收容人測量血壓、體溫、心跳等紀錄供衛生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