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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8
八、在鎮靜室收容之精神異常收容人,應詳加觀察,並製作觀察紀錄,提
    供衛生科或戒送至精神醫院診療之參考,其經鑑定為精神病犯者應注
    意戒護與照顧,並報請移送精神病監治療。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8
八、在鎮靜室收容之精神異常收容人,應詳加觀察,並製作觀察紀錄,提
    供衛生科或戒送至精神醫院診療之參考,其經鑑定為精神病犯者應注
    意戒護與照顧,並報請移送精神病監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