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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5
五、收容期間,嚴禁使用各種電器用品及安全顧慮物品,並應每日以考核
    簿載明收容情形及應繼續收容之理由陳首長核閱,如認無繼續收容鎮
    靜室之必要時,應即解返其他舍房。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5
五、收容期間,嚴禁使用各種電器用品及安全顧慮物品,並應每日以考核
    簿載明收容情形及應繼續收容之理由陳首長核閱,如認無繼續收容鎮
    靜室之必要時,應即解返其他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