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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4
四、收容人收容於鎮靜室時,應全程錄影存證,並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及
    身心狀況,詳予紀錄。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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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收容於鎮靜室時,應全程錄影存證,並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及
    身心狀況,詳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