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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郵包(包裹)勤務注意事項 12
十二、郵包之發放及檢查,第一、二、三、四教區收容人提帶至中央台為
      原則,第五、六、七教區集中於該管教小組辦公室發放。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郵包之發放及檢查,第一、二、三、四教區收容人提帶至中央台為
      原則,第五、六、七教區集中於該管教小組辦公室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