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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郵包(包裹)勤務注意事項 11
十一、查獲之違禁物品應切實登記,不得隱匿私藏或擅自丟棄。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查獲之違禁物品應切實登記,不得隱匿私藏或擅自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