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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5
五、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以防脫逃。惟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所
    犯為輕罪者,得斟酌情形免予使用戒具。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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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以防脫逃。惟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所
    犯為輕罪者,得斟酌情形免予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