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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4
四、交通工具以機關之警備車為原則,或由機關承租計程車 (車資由家屬
    支付) ,如返家探視地點屬遠途,一日難以往返者,得經機關首長許
    可搭乘飛機,禁止搭乘收容人家屬提供之車輛,以維戒護安全。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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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工具以機關之警備車為原則,或由機關承租計程車 (車資由家屬
    支付) ,如返家探視地點屬遠途,一日難以往返者,得經機關首長許
    可搭乘飛機,禁止搭乘收容人家屬提供之車輛,以維戒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