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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3
三、收容人係重刑犯或黑道幫派分子,除加派戒護人力外,事前得函請當
    地警方協助支援。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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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係重刑犯或黑道幫派分子,除加派戒護人力外,事前得函請當
    地警方協助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