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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2
二、先深入瞭解收容人之罪質、刑期、家庭及社會背景,研析有無脫逃或
    被劫之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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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深入瞭解收容人之罪質、刑期、家庭及社會背景,研析有無脫逃或
    被劫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