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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12
十二、戒送途中應由帶隊者負責全程指揮,收容人如有故意抗命不遵規定
      者,俟回監所後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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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戒送途中應由帶隊者負責全程指揮,收容人如有故意抗命不遵規定
      者,俟回監所後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