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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10
十、抵達目的地後,應告知僅准在病房或靈堂公祭場停留,停留時間不宜
    太長,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有祭拜棺木或如廁之必要,戒護人員亦
    應跟隨左右,以防脫逃。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0
十、抵達目的地後,應告知僅准在病房或靈堂公祭場停留,停留時間不宜
    太長,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如有祭拜棺木或如廁之必要,戒護人員亦
    應跟隨左右,以防脫逃。